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市交通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补建或补偿。禁止破坏、损毁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