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标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公交客运服务设施用地。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