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