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市)决定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