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