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