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