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