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

(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异地增减挂钩增加的土地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本地扶贫。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