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