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征求扶持对象的意见,保障扶持对象的选择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