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扶贫投入县级整合机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在扶贫规划内,贫困县可以统筹整合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涉农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应当结合扶贫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