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