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四章 扶贫项目与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