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第三章 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多渠道转移贫困人口就业,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