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