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