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