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第十九条有效港口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不正当竞争;(二)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五)损害旅客或者托(承)运人利益、扰乱港口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