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港口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

(二)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

(五)损害旅客或者托(承)运人利益、扰乱港口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