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于一个月内书面反馈交办机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