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