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