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