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