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被破坏标志和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