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林地权属或调换林地使用权或转变林地经营方式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