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