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