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取得安全许可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对组织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