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主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及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