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一条有效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