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效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依法检查或者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