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