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