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