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督导第五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的报告。有关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