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督导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