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体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