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Chapter 6 经费保障Article 48In force本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