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地区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援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