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