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