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