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