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六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