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