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侵占绿化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恢复植被,并可按侵占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