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六章 绿化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生态公益林划定的区域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树牌保护。生态公益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禁止非抚育性或非更新性采伐。对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