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