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和耕地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财政40%,市、县财政60%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与所辖区财政的分成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地耕地开垦,其标准以及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