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按省财政40%,市、县财政60%的比例分成。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与所辖区财政的分成比例。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地耕地开垦,其标准以及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