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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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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