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以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