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检验资料和适量种苗,供鉴定、保存。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